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2025年0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审批项目
浙江省
公告内容
·公示期为2025年02月17日至2025年02月25日(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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