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宿环建管〔2025〕11号
你公司报送的由国环正源(江苏)生态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5万吨水性树脂、2.5万吨环保助剂、1万吨电子级表面活性剂及1万吨纳米光电材料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70号)等文件,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按《报告书》内容建设。
二、项目基本情况
江苏兆加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一路,前身为江苏卡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占地28亩。现有年产1000吨纳米光电新材料、1000吨紫外光固化3D打印材料和10000吨环保油墨生产建设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
企业因发展需要,拟依托现有1#、2#车间和公用工程,新建甲类车间(新)及生产装置、原料罐区、甲类仓库,以及升级更新附属的环保设施,扩建年产1.5万吨水性树脂、2.5万吨环保助剂、1万吨电子级表面活性剂及1万吨纳米光电材料系列产品项目。
扩建后,全厂产品方案为:年产1.5万吨水性丙烯酸树脂乳液、1万吨分散剂、5000吨流变剂、1万吨消泡剂、5000吨渗透剂、5000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磷酸酯、5000吨纳米光电材料、5000吨纳米色浆、100吨含有90%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的纳米镜面银浆、256吨含有90%溶剂(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1:2)的纳米镜面银浆、144吨含有90%丁酮的纳米镜面银浆、1000吨紫外光固化3D打印材料、4000吨UV油墨、6000吨水性凹版油墨。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环评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废水经气浮装置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初期雨水、酸性废气处理废水、超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一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40t/d,处理工艺:“厌氧+A/O生化+二沉+混凝沉淀”)处理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废水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间接排放限值要求,DB32/939没有的污染物执行受纳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和表4三级标准限值,对比取严执行。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做好与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依托衔接工作。按照GB 37822要求做好生产车间、储罐区、装卸单元、原料库、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实验室等有机废气无组织管控工作,优化进出料方式,在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确保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避免敞开操作,控制无组织挥发量。
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废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分类收集并有效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环保设施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无明显异味。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按要求足量更换活性炭,落实“码上换”相关管理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排放限值,《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四)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各类危废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全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对生产车间、储罐区、污水池、危废暂存库、装卸站台、甲类仓库、丙类仓库、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加强现场巡查,避免跑、冒、滴、漏,确保防腐防渗层的完整性。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
(九)全厂共设7根排气筒应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部分装置及设备拆除,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035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包括丙烯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乙酸酯类等)≤1.063吨、颗粒物(包括五氧化二磷)≤0.042吨(其中五氧化二磷≤0.001吨)、氨≤0.014吨、硫化氢≤0.000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1580.1吨,COD≤2.675吨、氨氮≤0.174吨、总氮≤0.232吨、总磷≤0.035吨、SS≤2.316吨、石油类≤0.012吨。
(三)固体废物:各类固废均应有效处置和利用。
五、你公司当在新增生产设施启动生产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7-321311-89-01-269927)
抄送:宿迁市生态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