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川环审批〔2****5〕4**$3号
《甘孜州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按照《关于同意委托审批得荣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环评文件的复函》(环评函〔2****4〕1***9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就该项目环评文件联合批复如下。
一、甘孜州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代码:2****9-5注册后查看0-5**$3-0**$3-3注册后查看7),起点位于金沙江东岸四川省得荣县瓦卡镇G2***5线,终点位于云南省德钦县奔子栏镇,顺接现有道路。项目全长2***5米(四川段约1***4米,云南段约7**$3米),其中主桥长1***6.2米、宽2**$3.6米,引道长8.8米、宽2**$3米,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4**$3千米/小时。项目总投资1注册后查看8.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2—2****5年)》等相关规划和甘孜州、迪庆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沿线相关规划和规划控制、《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们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确保桥墩桩基在枯水期施工,钻孔泥浆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废泥浆干化后妥善处置。落实施工综合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针对紧邻本项目的敏感点,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在今后的规划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项目及后续相关连接线对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设置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设置限速、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五)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施工场地废气和扬尘治理,拌和站采取密闭拌和方式,拌和设备配置除尘装置。优化施工场地布设,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规定报请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迪庆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1〕7**$3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生态环境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5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生态环境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云南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