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性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审批项目 辽宁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7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2025年4月7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公司" dname="f03a11241b597ded1927d9ce827af27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性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关于抚顺石化公司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

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你单位《抚顺石化公司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拟投资3171万元,建设“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石油二厂现有8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仅针对装置内塔盘、机泵、换热系统等进行优化升级;调整产品方案,但不改变常减压装置的工艺流程和设计能力,所有的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均依托现有设施。

建设规模:设计原油加工能力800万t/a,不增加产能。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2台加热炉采用厂内自产低硫燃料气或天然气作为燃料,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由排气筒(DA013;高100m;依托)排放;

本项目2台加热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

排气筒DA013自动监测依托原有。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浓度限值;H2S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2.本项目常减压装置产生含硫污水依托厂内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电脱盐设施产生的含盐废水依托配套建设的含盐废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含油污水依托装置区内污水收集池隔油预处理。以上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1200t/h;依托)处理,经处理达标后通过沈抚灌渠再排至海城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古城子河。

装置区初期污染雨水收集至污染雨水池,然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厂内污水处理场处理;雨水收集系统设置切换阀门,后期清洁雨水输送至雨水监控池,经监控达标后,最终排入厂区西侧的东洲河。

废水排放污染物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直接排放标准。

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模为500m3/h;依托),采用“絮凝+超滤+消毒”工艺,产生中水作为循环水场补水回用。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依托原有。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主要为隔油池活性炭吸附箱产生的废活性炭、电脱盐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油以及隔油池产生的油泥,均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2座危废库(建筑面积分别为258m2、 1496m2)暂存后,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设地下水监控井3座(依托)

6.本项目依托原有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主要包括装置区围堰等配套导排设施;二级防控措施包括厂内雨污切换阀门;三级防控措施为2座事故池(有效容积分别为3000m3、200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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