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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告内容

根据《平利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平办字〔2021〕36号)要求,结合我局“三定”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1.依法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做好生态环保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换届工作。

2.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公害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落实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转运等工作。

3.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等地的文明、绿色祭祀工作,加强公众宣传教育,积极向群众发出倡议,持续推进违规坟墓整治工作。加强对养老机构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符合相关标准,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参与全县陵园、寺、庙、祠、观、殿、宫、庵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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