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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广东省

公告内容

  报来《广东广青金属压延有限公司2#不锈钢混酸再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广青金属压延有限公司2#不锈钢混酸再生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4741.48万元,在3#酸洗生产线附近建设一条7.5立方每小时的混酸再生机组及相关配套设备,将混酸废液完全转化为再生酸和金属氧化物;项目建筑面积1861.7㎡,建设内容包括喷雾焙烧炉、预浓缩器、吸收塔、洗涤塔、冷却塔、氧化塔、脱硝设施、铁粉收集仓等,配套建设暖通设施、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等。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6455.0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640.15万千瓦时,天然气年消耗量不高于485.64万立方米,柴油年消耗量不高于0.2吨;项目单位废酸处理综合能耗不高于119.54 kgce/?。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该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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