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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福建省

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恒霖新材料科技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已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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