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甘肃省委、省政府和庆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全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确保我市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庆阳市气象局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气球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升放气球活动。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根据GB4****2-2****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六、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0 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3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3 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升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八、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九、对违法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行为,庆阳市气象局以及有关县气象局将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公告由庆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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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气象局
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