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宿环建管〔2025〕2号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760吨光电材料单体及420吨工业硫酸钠技术改造项目(南厂区)(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书》)等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641号)等文件,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按《报告书》内容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6号南侧地块(现有北厂区对面),占地面积 3.8 万平方米,南厂区现有“年产 1760 吨聚酯类光电材料单体(600 吨 BF1、400 吨 BF2、400 吨 BF3、360 吨 BF4)及 750 吨工业硫酸钠、600 吨工业石膏技术改造项目(南厂区)”于2021年2021年2月4日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宿环建管〔2021〕4 号),已建成但未投产。现企业结合市场需要,拟对已批的项目原料及产品种类调整,新增含苯胺类、酚类污染物,构成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重现报批后,南厂区产品方案调整为:年产 490 吨 BF1、400 吨 BF2、50 吨 BF3、50 吨 BF4、400 吨 BPTMC、100 吨 BPC、50 吨BPM、100 吨 BISoc-TMC、10 吨 BACHF、10 吨 BAF和100吨 ABPEF。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环评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做好与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依托衔接工作。按照GB 37822要求做好生产车间、储罐区、装卸单元、原料库、危废库、污水处理站等有机废气无组织管控工作,优化进出料方式, 尽量确保生产过程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避免敞开操作,控制无组织挥发量。
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处理,含卤素废气禁止进入RTO焚烧系统处理,日常生产时,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避免跑、冒、滴、漏,环保设施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无明显异味。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RTO焚烧炉应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操作,避免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发生。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按要求足量更换活性炭,落实“码上换”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废气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与现有项目依托衔接,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含碱、高盐、含苯胺类、含酚等废水分别经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经预处理后的其他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一起与循环冷却强排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 300t/d,处理工艺“调节+UASB+ 沉淀+缺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混凝沉淀”)深度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全厂废水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间接排放限值要求,DB32/939没有的污染物执行受纳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和表4三级标准限值,对比取严执行。
(四)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各类危废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全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甲类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
(九)南厂区厂设置4根排气筒应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二氧化硫≤1.0388吨、氮氧化物≤0.4014 吨、颗粒物≤0.0515 吨、VOCS(包括甲醇、丙酮、甲苯、苯胺、苯甲醚等)≤3.4336 吨(其中甲醇≤0.0374 吨、丙酮≤0.0078 吨、甲苯≤2.8316 吨、苯胺≤0.0079 吨、苯甲醚≤0.0400 吨)、氯化氢≤0.2334 吨、硫酸雾≤0.3180 吨、氨≤0.0072 吨、硫化氢≤0.0050 吨;
2、废水污染物
接管量考核量:废水量≤45186.33吨、COD≤8.4570吨、氨 氮 ≤0.0630吨、总氮 ≤0.0945吨、总磷≤0.0072吨、SS≤11.6671吨、甲苯≤0.0178吨、挥发酚≤0.0276吨、苯胺类≤0.0013吨、全盐量≤44.7670吨。
3.固体废物:各类固废均应有效处置和利用。
五、你公司当在新增生产设施启动生产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重新报批后,原环评批复(宿环建管〔2021〕4 号)不再执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3-321300-07-02-606458)
抄送:宿迁市生态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宿迁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