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
审批项目
江苏省
公告内容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5-0548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3 |
生效日期: | 2025-01-23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罚款;生态环境;南京;行政处罚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南京兆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南京兆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07CRR4F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49800元整)。 | 2025.1.22 | 高兆言 | |
2 | 江苏乐橘云途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罚款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江苏乐橘云途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注册后查看L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 | 2025.1.22 | 冯中波 | |
3 | 南京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南京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28CAG3T |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 2025.1.23 | 陈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