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0万套智能化汽车后视镜系统产品扩产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项目 江西省

公告内容

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150万套智能化汽车后视镜系统产品扩产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书》已收悉,经形式审查,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相关要求,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的通知》(赣环办〔2021〕26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赣环环评〔2022〕1号)精神,依据你公司提交的《报告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

二、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项目位于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岗片区二经路(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3′3.089″,北纬28°11′57.909″),用地面积约21583.02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变动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在质检后装配前减少了破碎工序;原料使用由原来的ABS塑料颗粒225t/a改成840t/a;PE塑料颗粒225t/a改成PA塑料颗粒980t/a;PP塑料颗粒225t/a改成140t/a;PMMA塑料颗粒225t/a改成ASA塑料颗粒840t/a;②设备:原有的120T(1台)、160T(1台)、280T(1台)、380T(1台)、470T(1台)注塑机设备不使用,200T(4台)、290T(4台)、380T(4台)、470T(4台)为新增设备,设备数量增加;③平面布置:1#厂房、2#厂房、3#厂房面积增大,位于3#厂房的研发楼不建设;④环保措施:破碎工序不使用,故破碎废气处理工艺“布袋除尘”未进行装配;注塑废气处理工艺“二级活性炭吸附”未发生变化,风机由风量为15000m3/h更换成20000m3/h,供料系统中干燥工艺新增一套“过滤器沉降除尘”。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现有2#、3#厂房等主体工程;依托现有1#厂房等仓储工程;依托现有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并对集气罩和排气管线进行改造,新增一套“过滤器沉降除尘”,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办公区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三、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得到减缓和控制以及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手续齐全、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一经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公司承担。

五、我局委托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鹰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余江大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书

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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