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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广东省

公告内容

汕综保委〔2024〕34号


关于印发《汕头综合保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汕头综合保税区打造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标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76 号)精神和《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建审办〔2019〕22号)、《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汕头综合保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汕头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汕头综保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辖范围内,由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将综保区管辖范围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各业务线条分别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建设单位一次性申报、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牵头统一组织验收的模式。

  二、各专项验收受理条件及分工

  综保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全面并联受理,实施竣工联合验收,一般情况下不再受理单独申报的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提出分步验收申请的除外。

  (一)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阶段,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条件核实所提供的由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测绘图纸、报告进行查验:

  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须符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关要求,已完成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证明;

  3.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证明;

  5.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证明。

  (三)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且监督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由监督机构上传至审批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建设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可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或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在管委会行政服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大楼五楼)设立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要在接受咨询和收件环节加强指导,指导建设单位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申报业务。

  (二)纳入联合验收各事项申报资料执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归并重复资料,精简非必要资料,由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综合窗口受理申报单位申请,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并由综合窗口向各职能部门推送申报资料。综合窗口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电子申报资料,以“一套资料、多个分卷”为编制原则受理纸质资料后分送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综合窗口应当做好申报单位综合窗口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的收件服务,电子申报资料要求文字材料为pdf格式,图纸为jpg和dwg格式,jp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

  (三)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环节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同时开展。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确认。

  根据《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建审办〔2019〕22号)》,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在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四)联合验收实行“一票退回”制,各专项验收或备案中有部分专项不通过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照首次验收方式前往现场复验出具验收意见。

  (五)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过程的资料收集,在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步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上传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且监督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四、联合验收程序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模式,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核验收所需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各职能部门的审批业务系统实时联通,审批过程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实时流转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流程如下:

  (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受理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网上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并在统一窗口受理纸质材料,由综合窗口向各职能部门推送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分项验收的,各分项工程对应的专业验收实行预验收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满足验收条件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开展预验收,预验收结论可作为联合验收结论。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职能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反馈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系统发送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验收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联合验收现场验收时间。统筹协调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前往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参加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出具验收结论证明

  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专项验收项目全部结束后,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发送验收合格的结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的验收结论,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联合验收实行“一票退回”制,各专项验收或备案中有部分专项不通过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确定哪些专项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参照首次验收方式组织现场复验,经各职能部门复验合格的,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发送验收合格结论。

  逾期未提交复验申请或复验仍不合格的,各职能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发送验收不合格的结论,且详细列明不合格的具体问题。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职能部门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五、工作办理时限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最长时限4个工作日,自网上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其中综合窗口预受理为1个工作日,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为1个工作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时限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为3个工作日。

  检验检测、专题协调、整改闭合、复验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六、有关要求

  (一)打破思想枷锁,取消前置事项

  坚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汕市建审办〔2019〕22号)、《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0〕24号)等改革文件在推进落实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建设工程满足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即可组织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不互为前置,实现并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在联合验收环节以预验收形式实行部分容缺受理,出具档案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完善审批系统,推动信息共享

  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探索一套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承建单位要加快完善系统建设,推动实现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附件:汕头综合保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流程图


  附件

汕头综合保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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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党委会、管委会领导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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