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高新区环保局关于对山东涵霞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改性沥青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项目
山东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30日我局对山东涵霞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改性沥青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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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hbkfk2018@zb.shandong.cn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