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安徽省急救中心信息公开目录(2022年版)
审批项目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安徽省急救中心信息公开目录(2022年版) 注:急救中心、急救站等按照此目录执行 | ||||||||
序号 | 一级 目录 | 二级 目录 | 公开内容 | 信息类别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备注 |
1 | 呼叫须知 | 正确拨打120的具体流程、方法及提供呼叫者需要告知的内容情况等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1、同后期对应项目同步更新,可直接引用至此;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此部分目录。 | |
2 | 服务价格 | 急救车使用、院前急救、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及其他服务项目、价格计价标准等 | ||||||
3 | 服务范围 | 本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分站的设置情况,服务区域内人群的基本情况,重点人群接受服务的人数 | ||||||
4 | 服务流程 | 接诊、急救、抢救、转运等流程 | ||||||
5 | 派车原则 | 派车车次、主要病种排序等依法应当公开的统计数据;120指挥调度中心调派急救车原则介绍 | ||||||
6 | 急救科普 | 急救科普知识及宣教等 | ||||||
7 | 交通导引 |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 ||||||
8 | 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 ||||||
9 | 机构人员 | 机构信息 | 公开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执业范围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 资质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人员识别 | 急救人员姓名标识等 | |||||||
10 | 医疗价格 | 服务价格 | 急救车使用、院前急救、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及其他服务项目、价格计价标准等 | |||||
11 | 环境导引 | 交通导引 |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 ||||||||
内部导引 |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 |||||||
公卫措施 |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 |||||||
安全警示 |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 |||||||
应急指引 |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 |||||||
12 | 急救服务 | 呼叫须知 | 正确拨打120的具体流程、方法及提供呼叫者需要告知的内容情况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服务范围 | 本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分站的设置情况,服务区域内人群的基本情况,重点人群接受服务的人数 | |||||||
服务流程 | 接诊、急救、抢救、转运等流程 | |||||||
派车原则 | 派车车次、主要病种排序等依法应当公开的统计数据;120指挥调度中心调派急救车原则介绍 | |||||||
转送原则 | 急救转送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
特色服务 | 大众急救培训、大会医疗保障、急救呼叫器、航空急救、水上急救等,包括简介信息、课程、收费、联系方式、急救知识等 | |||||||
车辆甄别 | 本机构急救车辆的总体情况,种类、数量、分布等 | |||||||
本机构急救车辆的识别情况,统一标识、车号、编号及特征等 | ||||||||
急救设备 | 急救车配备仪器名称等 | |||||||
13 | 行风投诉 | 招标采购 |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行风建设 |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 |||||||
投诉途径 |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 |||||||
纠纷处理 |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 |||||||
14 | 科普健教 | 急救科普 | 急救科普知识及宣教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健康教育 | 开展急救知识科普、技能培训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 | |||||||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 ||||||||
15 | 便民服务 | 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 服务类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特殊人群 | 对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服务 | |||||||
其他信息 |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 |||||||
16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 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做出规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 / |
人员保障 | 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管理部门或者专业负责人员、领导小组成员等信息 | |||||||
工作推进 | 定期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