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安徽皖南新维电机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套电机核心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审批项目 山西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皖南新维电机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套电机核心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8日—7月12日,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兼传真)

地址:泾县贺村东路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年产20万台套电机核心部件技术改造项目

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205国道燕青工业园东侧

建设单位:安徽皖南新维电机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锦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为: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4.5亩,总建筑面积约8600平方米,拟新建标准厂房2幢及辅助设施约7850平方米,混凝土框架式综合楼(三层)约750平方米(每层面积约250平方米)。购置先进的加工、检测生产设备共计约18台套,配套完善相关排水、供电、环保设施。

主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熔铝烟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压铸废气、焊接烟尘、退火废气及滚涂废气。熔铝烟尘:在熔铝炉上方设置集气罩,熔铝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熔铝炉采用天然气燃烧加热,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与熔铝烟尘经同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压铸废气:在压铸机侧方设置开孔采用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烟尘:在焊接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与熔铝烟尘经同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退火废气氧化炉产生的退火废气采用内部管道收集后经玻璃丝纤维过滤棉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调漆、滚涂及晾干工序均在滚漆房内进行,滚涂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铝烟尘、压铸废气、焊接烟尘中的颗粒物以及压铸、滚涂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转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9〕886号)中要求排放限值;焊接烟尘中颗粒物、退火废气中颗粒物(油雾)及非甲烷总烃、滚涂废气中二甲苯、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发布稿)》(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泾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幕溪河。

3、噪声。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厂界,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生产车间封闭,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和设备维修保养及更新,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废模具、含油废金属屑、铝渣、铝灰、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脱模剂废水、废脱模剂桶。边角料和废模具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含油废金属屑收集后在危废间暂存,经处理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后外售进行金属冶炼;铝渣、铝灰、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脱模剂废水、废脱模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做好地下水及风险防范措施。危废仓库、机加工区域、铁销池等区域要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加强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渗漏,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有关部门意见:该项目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09-341823-04-02-262105)。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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