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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

公告内容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备注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自治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乌海市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乌海市行政权力
主管部门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委托主体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市、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支撑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员的技术评估单位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具有中级以上工程师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单位

中级(含)以上工程师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选择组织技术机构开展评估,以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为主。

2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技术评估

排污许可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盟市级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技术评估结论

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技术评估单位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至少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

至少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规定, 审批部门是否选择组织技术机构开展评估,以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意见为主。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市生态环境部门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自治区、盟市级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评估报告

有关技术评估单位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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