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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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气分装置长周期运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18号
关于抚顺石化公司气分装置长周期运行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你单位《抚顺石化公司气分装置长周期运行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拟投资2019.52万元建设抚顺石化公司气分装置长周期运行适应性改造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乙烯部厂内气体分馏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将脱丙烷塔系统、脱乙烷塔系统、丙烯塔系统的塔盘更换为高效塔盘,并对相关设备、管线、仪表进行更换;MTBE装置新增2台萃取水脱酸器。其余储运、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 气分生产装置设计处理规模45万吨/年提高至52万吨/年;MTBE装置设计处理规模保持6.0万吨/年不变。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装置区产生的无组织VOCs,由于装置技术改造以及新增密封点,故增加少量无组织排放VOCs;动静密封点依托乙烯部LDAR系统对项目VOCs的产生和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
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以NMHC计)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修改单中表5浓度限值。
2.本项目气分装置、MTBE装置产生的废水排入石油二厂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排放。污水站出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海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汇入古城河。
废水污染物中pH值、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执行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排放限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利旧)。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
4.本项目新增的危险废物为脱酸罐产生的废脱酸剂,依托现有危废库暂存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依托原有三级防控系统。一级防控:利用装置区围堰;二级防控:现有排水系统,包括雨水阀、污水阀、污水截流干管、1座3000m3事故缓冲池等;三级防控:依托石油二厂现有1座20000m3事故池。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