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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江苏省

公告内容

关于江苏瑞吉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球墨铸件类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4114号

江苏瑞吉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瑞吉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球墨铸件类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瑞吉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北至复旦路、南至隆锦路、东至经一路、西至五一路迁建“年产9万吨球墨铸件类产品生产项目”,本项目建成后,现有位于通湖大道西侧、隆锦路南侧的“年产9万吨球墨铸件类高铁轨道配件及市政交通设施配件生产项目”和“高铁配件及市政交通设施配件技术改造项目”不再生产。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此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耿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熔化废气、球化和孕育废气和浇注废气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落砂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打磨废气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抛丸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砂再生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5;混砂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6;制芯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DA007;危险仓库废气密闭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8。本项目有组织、厂区内无组织和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有组织和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相关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一班固废的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全厂设排气筒8个,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颗粒物≤1.9117t/a,非甲烷总烃≤0.0114t/a。

2.废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880t/a、COD≤0.8064t/a、SS≤0.576t/a、氨氮≤0.072t/a、TN ≤0.1008t/a、TP ≤0.0072t/a。

3.固废: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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