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项目
河北省
公告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5-0**$3-1**$3 |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 关于2****5年4月7日-2****5年4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5年4月7日-2****5年4月1**$3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5年4月1**$3日—2****5年4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6-8注册后查看7 传真:0****6-8注册后查看0 通讯地址:大厂县城荣昌北路5**$3号 邮编:0注册后查看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附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