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昆五环评复〔2025〕11号关于《昆明五华云一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项目 云南省

公告内容

贵单位委托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五华云一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西坝路2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4**$3"5**$3.6***3",北纬2**$3°2"1**$3.2***0"。项目租用原昆明中医胃肠病医院有限公司租用楼栋:负一楼地下停车场、一楼1#2#铺面、二层、三层及配套消防通道,占地面积1****4.9**$3m2,建筑面积约为5****0m2,经装修改造后,建设昆明五华云一儿童医院项目,其中污水处理站及医疗废物暂存间均利用原医院原有设施并在原基础上进行改造及完善。项目拟设医院门诊、住院和临床科目,接诊规模为6**$3人/天,设置住院床位3**$3张,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精神科。项目总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1**$3.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9**$3%。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五华云一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装修及设备安装应关闭门窗,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7-1****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应定期对污水处理站、医废暂存间进行消毒杀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站臭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6-2****5)表3中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建筑配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运营期间项目检验废液通过专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密闭收集桶收集并暂存于医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检验清洗废水经专门的收集桶收集加碱性试剂中和处理后与其他医疗废水及办公生活废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再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应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6-2****5)表 2 预处理标准,通过项目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高噪声设备施工时保持门窗关闭。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3-2****1)。运营期,项目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 2类标准要求,东、西、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 4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生活垃圾、自来水净化废旧滤芯经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紫外灯管采用专用收集袋收集后,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处理;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清掏并暂存于污泥池,经生石灰消毒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废物使用医废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医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0号)和《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6**$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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