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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湖南省

公告内容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果田村

建设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4〕39号

审批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

你院报送的《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投资500万元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果田村建设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519m2,总建筑面积约1900m2,工程组成内容主要由1栋3F门诊住院综合楼、1栋2F康复楼、1栋1F食堂组成,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等公用工程以及综合废水处理和专管排放系统、医疗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全院设有编制床位30张,门诊就诊人数约为60人次/d,主要诊疗科目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影像科、中医科等。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渌口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以后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一起经“三格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15t/d,调节池+A/O池+二沉池工艺)+接触消毒(一备一用)”处理后经520米专用管道,排入砖桥河。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排放标准,其中总磷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一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封,定期投放除臭剂;医废暂存间,储存桶带盖密封,定时消毒并喷洒除臭剂;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和规范排烟管道。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物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限值;煎中药、消毒、医废暂存间异味(以臭气浓度计)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紫外灯管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污水处理站污泥同时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无污染输液瓶、废包装材料、废分子筛、煎药药渣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

原则同意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该入河排污口位于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果田村砖桥河东岸,项目废水通过DN75 UPVC管道自流约520m排入砖桥河。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排污口设立标志牌,设置便于监测的明渠,并按《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水量监测。设置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向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入河排污口发生改建(扩建)等情况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23t/a、氨氮0.06t/a、总磷0.002 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院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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