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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河北省

公告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交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二、审批程序

正式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一次告知)—受理决定—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决定许可—生成排污许可证送达—网站公告。

三、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4.自行监测方案;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四、审批时限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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