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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辽宁省

公告内容

一、辽源市泰富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年拆解2万辆废旧汽车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富奥东臻精铸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壳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3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3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建设地点: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单位:富奥东臻精铸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富大路1216号,租用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泵业分公司部分场地,租用面积390m2。本次扩建仅在3#联合厂房内增加压铸机6台、保温炉6台,其他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产品主要为乘用车及商用车的油泵、水泵的泵体、泵盖及新能源汽车用铝合金压铸件,扩建后新增年产量约为300万件(3224吨)。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脱膜清洗废水经现有富奥泵业分公司涂装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与软化水设备排水一同进入富奥泵业分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新增的燃气熔化炉烟气、熔化烟尘、压铸烟尘、脱模废气等。本次扩建不新增熔化炉,熔化工序依托2#联合厂房现有熔化炉,熔化炉燃烧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要求,经现有1t熔化废气排气筒(DA001)排放。熔化工段上方安装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熔化烟尘的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现有1t熔化废气排气筒(DA001)与熔化炉燃烧废气一同排放;本次扩建不新增抛丸机,依托2#联合厂房现有抛丸机,现有抛丸机为全封闭设备,抛丸机自带除尘设施(旋风+滤筒除尘系统)处理后废气依托现有清理废气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工序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扩建后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粉尘及挥发废气经危险废物暂存库负压抽排风系统收集,采用滤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本次扩建工程压铸工段位于封闭厂房内,采用单机处理系统,每台压铸机配套安装静电式油污净化器(双级静电吸附+活性炭过滤),处理后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抛丸工序回收粉尘可投入熔化炉回用于生产;熔化工序废铝渣、熔化及压铸工序回收粉尘、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二、生物质余热余电利用及绿碳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辽源市龙山区福长水泥预制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6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建设地点: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

建设单位: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项目概况:新建2台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1套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套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的辅助、公用、储运工程。

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该项目拟依托的净水站、除盐水站、空分制氮装置、化学品仓库、污水收集池、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未建成且稳定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土方开挖时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地面进行硬化并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四周须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池中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须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

运营期锅炉烟气须采用有效的收集处置装置处理,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参照(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10mg/m3、35mg/m3、50mg/m3),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H3排放速率须参照(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须参照(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限值要求,甲醇、丙酮和甲醛排放浓度须参照(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须参照(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烟气经管网排入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回收处理,剩余部分烟气经1根不低于80m高烟囱排放。部分经处理后的锅炉烟气须排入有效的二氧化碳补集系统捕集处理,回收的二氧化碳经管道排入化工一期项目作为原料气,未被回收的尾气经1根不低于40m高烟囱排放。消石灰粉仓粉尘、渣仓粉尘和灰库粉尘须经有效的收集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1根不低于15m、1根不低于23m和2根不低于27m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措施。秸秆须采用半封闭干料棚储存,料棚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棚内和输送周围设置干雾抑尘设施,破碎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氨水储罐设置单相阻火呼吸阀,废气须经水吸收罐吸收处理;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H3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辽源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锅炉排水全部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得外排。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废水、循环冷却水站排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须经管网排入化工一期项目污水收集池暂存后,一并经管网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运营期须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罐区等重点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须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须收集后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废脱硝催化剂、废滤材、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废布袋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确定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如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炉渣暂存于渣仓、飞灰暂存于灰库、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库,可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罐区、生产装置区等须按要求设置围堰或导流地槽及物料收集池,规范设置标识。须依托化工一期项目的事故应急池和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强化危险废物在厂区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原辅料须远离火种、热源储存,应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按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要求,及时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和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规定。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土壤和厂区附近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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