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一期处理规模5万吨/年)(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九江市濂溪产业园香积大道3号(厂区门口地理坐标:N29°38′42.41″,E116°07′33.67″)九宏公司厂区西部区域。本项目属于技改性质,本项目建设一条年处置5万吨氯化钠单盐生产线,不再进行蒸发结晶及包装工序,同时取消陶瓷膜过滤设备,废盐处置包括SPI自蔓延热解焚烧、精制除杂两个主要步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SPI热解焚烧车间一、精制车间一)、辅助工程(综合楼、机修车间、变配电室、循环水池)、储运工程(废盐暂存库一、废盐暂存库二(包括次生危废仓库)、辅料库、成品库)及环保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委托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2月23日取得了《关于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审[2023]11号),建设内容包括:一期、二期各建设一条废盐自蔓延热解焚烧、精制除杂生产线,单条生产线废盐处理规模为5万吨/年,合计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主要处置氯化钠单盐和氯化钠、硫酸钠混盐,处置比例为7.5:2.5。制成的氯化钠产品作为企业现有项目原料,硫酸钠产品外售。为适应发展需求,项目的产品方案发生一些变化,2024年2月委托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变更内容包括:一期建设一条生产线,年处置5万吨氯化钠单盐,二期建设一条生产线,年处置2.5万吨氯化钠单盐及2.5万吨氯化钠、硫酸钠混盐,总年处置规模仍为年7.5万吨氯化钠单盐及2.5万吨氯化钠、硫酸钠混盐;精制后的氯化钠盐水不再进行蒸发结晶工序,直接以盐水的形式输送到离子膜烧碱装置使用作为离子膜烧碱的原料;精制除杂工序中陶瓷膜过滤不建设,依托现有离子膜烧碱装置一次盐水处理工序的膜过滤装置对盐水进行过滤处理。本次验收内容为技改工程一期生产线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
本项目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开始调试运行。公司于2024年3月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变更(证书编号:913604020564157668001R)。
公司委托江西赣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公司委托江西赣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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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承担了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江西赣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于2025年1月11-13日和2025年1月19-20日进行了现场验收监测工作。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266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8万元,占总投资的8.9%。
(四)验收范围
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一期处理规模5万吨/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相关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烧碱装置配套废盐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并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与环评阶段对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湿法除尘废水,烟气湿法脱酸废水、贮存库喷淋废水、软水制备系统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化验室废水、地面拖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水处理站恶臭处理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其中湿法除尘废水回用于制球、精制除杂化盐工序,不外排;烟气湿法脱酸废水、贮存库喷淋废水、软水制备系统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化验室废水、地面拖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一并经除氟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置8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收集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依托现有工程)处理后排入濂溪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辅料仓含尘废气、SPI热解烟气、中间盐仓落料粉尘、SPI后破碎粉尘、废盐暂存库废气、热解预处理(前破碎)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化验室废气等。其中辅料仓含尘废气通过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后经20米高DA012排气筒排放;SPI热解烟气通过一套烟气处理装置(二燃室+余热回收+SNCR脱硝+急冷塔+干式脱酸塔(消石灰+活性炭)+袋式除尘器+预冷塔+湿法脱酸塔)进行处理后经50米高DA013排气筒排放;中间盐仓落料粉尘及SPI后破碎部分粉尘通过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后经20米高DA014排气筒排放;SPI后破碎部分粉尘通过一套湿式除尘设施进行处理后通过20米高DA014排气筒排放;废盐暂存库废气通过1套二级碱液喷淋(陶瓷雾化喷头)+水洗+四级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DA010排气筒排放;热解预处理(前破碎)废气通过一套湿式除尘设施进行处理后并入废盐暂存库废气处理措施(二级碱液喷淋(陶瓷雾化喷头)+水洗+四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DA010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通过污水处理站加盖收集废气,经一套碱液喷淋+水喷淋处理后经15米高DA011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通过活性炭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15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破碎设备、搅拌设备、给料设备、泵类、风机、空气炮、圆盘造球机、双螺旋混料机、SPI主体、冷却塔等设备等运行时产生,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消声及厂区绿化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飞灰(含SPI废活性炭)、滤渣、废活性炭(不含烟气处理)、废隔膜、废耐火材料、废吨袋、废机油、含油抹布、污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废液、SPI烟气处理废布袋、中间盐仓除尘灰、废树脂、辅料仓及再生盐干燥废布袋、辅料仓及再生盐干燥除尘灰、生活垃圾。
飞灰(含SPI废活性炭)、滤渣、废活性炭(不含烟气处理)、废隔膜、废耐火材料、废吨袋、废机油、含油抹布、污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废液、SPI烟气处理废布袋为危险废物,均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中间盐仓除尘灰、辅料仓及再生盐干燥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树脂、辅料仓及再生盐干燥废布袋,交由原厂家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本项目在废盐暂存库二内隔出300m2区域作为次生危废暂存库,按照危废暂存库建设要求建设,贮存能力约为720t,厂内暂存时间30d。各类危废分别单独储存,以容器或加衬里的编织袋密封保存。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本项目重点防渗区均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防腐防渗,储罐区设置围堰,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均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公司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本项目废水、废气排放口设置较规范,各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噪声源和固废暂存间均已设置了相关环保标识牌。
3.地下水监测及污染源在线监测
本项目已建有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废水总排口DW001安装了流量、pH、TOC、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控外排废水;焚烧尾气排放口DA013安装有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可实时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HCL、烟气参数(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压力、湿度),在线监测数据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卫生防护距离
本项目环评要求,厂界西面的罗王殿现有建筑已由濂溪区人民政府出具了该建筑已废弃且出租作为生产厂区的说明,废盐项目及污水处理站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其它环境敏感点。
四、污染物排放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2025年1月11-13日和2025年1月19-20日)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一)废水
公司废水总排放口DW001所测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硫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四氯乙烯排放浓度均满足排污许可证许可的限值要求;含氟废水处理后浓度最大值分别为:氟化物6.80mg/L、硫酸盐430mg/L、全盐量3070mg/L。
(二)噪声
厂界东、南、北侧及本项目南边界、西边界、北边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三)废气
SPI预处理、废盐暂存库废气排放口DA010氯化氢、氟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SPI预处理、废盐暂存库废气排放口DA010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口DA011氨气、硫化氢排放量及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辅料仓粉尘排放口DA012及中间盐仓、SPI后破碎粉尘排放口DA014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化验室废气排放口DA015氯化氢、氟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排放量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焚烧尾气排放口DA013氯化氢、氟化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要求;氨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废盐项目边界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氟化物、颗粒物浓度值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值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要求;厂区内废盐仓库一、废盐仓库二、SPI热解焚烧车间一、精制车间一无组织排放NMHC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标准限值。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经过验收监测核算,全厂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量及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满足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及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地下水
废盐工程背景点、热解车间下游、事故应急池旁地下水监测井所测pH、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氨氮、硫化物、挥发性酚类、氟化物、铜、锰、镍、钴监测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二)土壤
事故池旁、厂区中央(废盐仓库与精制车间中间)所采集土壤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氟化物、氨氮、锰、锌监测值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1、表3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本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及噪声均达到验收执行标准,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