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宿环建管表2024135号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5000吨包装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宿迁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拟租用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金钱松路的江苏三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1#、2#、13-2#厂房(建筑面积4333.86m2)。此项目以EPS塑料粒子为主要原料,经过预发泡、熟化、模具成型、冷却脱模、烘干、切割等主要工序,建成后可具备年产5000吨成型泡沫的生产能力。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内给排水系统。蒸汽冷凝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接管至新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清单从严执行。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应在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条件下,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此项目预发泡、熟化、成型、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和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燃油锅炉以轻质柴油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燃烧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同时合理设置风量,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必须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并落实“码上换”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和信息上报,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清单中表5、表9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表3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相关限值。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产生的下脚料破碎后回用,不得外购废旧塑料为原料;产生的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排气筒3个,雨、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14t、苯乙烯≤0.0048t、颗粒物≤0.044t、二氧化硫≤0.015t、氮氧化物≤0.294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848t,COD≤0.470t、SS≤0.195t、氨氮≤0.011t、总氮≤0.0144t、TP≤0.0011t、BOD5≤0.065t、全盐量≤1.011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湖滨新区环安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4-321355-89-01-390072)
抄送:湖滨新区环安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