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川环建函〔2025〕15号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700吨原药(其中茚虫威300吨、吡丙醚500吨、烟嘧磺隆800吨及抑霉唑1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5年3月24日,我厅委托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川环评估书退〔2025〕3号),《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要求,按批次实投量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
(二)项目排放新污染物二氯甲烷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等,且周边存在居民区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报告书》对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及评价等级判定依据不充分。
(三)《报告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遗漏光气;地下水有效孔隙度、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取值不合理,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不可信。
(四)项目副产的氯化钠等固体废物利用方案不符合《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相关要求。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对《报告书》有关问题修改完善,确保质量,尽快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