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富锦市锦成石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二)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锦镇城关社区东郊村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建设内容:本项目利用早已停业的黑龙江昌琪兽药有限公司原有场地及建筑,总占地面积为3注册后查看8.4m2。本项目主体工程为年产碎石1注册后查看0t、狗头石5注册后查看0t、石粉9注册后查看0t;储运工程为1个原料堆场、1个成品堆场、1处石粉暂存点;辅助工程包括1个雨水收集池;公用工程为用水拉运于富锦镇,供电由市政供电系统提供。
(五)项目投资及工程进度:本次新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表1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
工程 类别 | 工程内容 | 工程规模 | 备注 |
主体 工程 | 生产车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高4m,采用全封闭处理,用于破碎及筛分,生产碎石、狗头石及石粉。内设1台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破碎机、4台振动筛、1台块石筛、1台喂料机及5条输送机。 | 设备新建,建筑利旧 |
储运工程 | 原料堆场 | 占地面积3****0m2,用于青石原料的储存,最大储存能力约为2注册后查看0t,堆存高度约为4m,每日转运一次。采用苫布覆盖抑尘,设置三面柔性防风抑尘网,高度为4.5m。 | 新建 |
成品堆场 | 占地面积2****0m2,用于成品碎石、狗头石的储存,最大储存能力约为1注册后查看0t,堆存高度约为4m,每日转运一次。采用苫布覆盖抑尘,设置三面柔性防风抑尘网,高度为4.5m。 | 新建 | |
石粉暂存点 | 位于封闭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0m2,最大储存能力约5***0t。生产的石粉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石粉袋装暂存于此,即产即售。 | 设备新建,建筑利旧 | |
辅助工程 | 雨水收集池 | 1座,容积为1***0m3,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水通过排水沟汇入雨水收集池后用于厂内抑尘。 | 新建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本项目用水拉运于富锦镇。 | 依托 |
排水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水经排水沟进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内洒水抑尘;抑尘废水直接蒸发。 | 建筑利旧 | |
供热 | 本项目冬季不生产。 | 新建 | |
供电 | 当地供电局提供。 | 依托 | |
环保 工程 | 废气治理措施 | 本项目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控制车速,厂区内每天洒水两次,采用半封闭式输送带运输物料;物料堆存设置三面柔性防风抑尘网,加盖苫布,控制堆场高度,装卸、堆存过程中洒水抑尘;破碎、筛分过程在密闭生产车间同时洒水降尘,破碎筛分机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8**$3%)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3.9%)处理,后由1**$3m高排气筒(DA0***1)有组织排放。 | 新建 |
废水治理措施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水经排水沟进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内洒水抑尘;抑尘废水直接蒸发。 | 建筑利旧 | |
噪声防治 |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是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块石筛、喂料机、输送机发出的机械噪声。采用低噪环保设备、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对噪声进行治理。治理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 | 新建 | |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 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废布袋集中收集,由厂家回收处置; 雨水收集池沉渣按照《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2****9-2****5年)》要求进行处置。 因本项目临近市区,设备维修依托购买设备厂家返厂维修或现有社会设施,厂区内不产生废润滑油等相关危废。 | 新建 | |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化粪池、雨水收集池均进行一般防渗处理,其防渗技术要求可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3-7cm/s的要求。其余场地进行一般地面硬化,简单防渗处理。 | 新建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①加强明火管理,严防火种进入; ②搞好事故抢险演练,及时堵住泄漏点; ③安全警示标识及公告栏设置; 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新建 |
二、环境质量现状及保护目标
环境空气:根据《2****4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可知,2****4年佳木斯市SO2、NO2、PM1**$3、PM2.5年均浓度,CO-9**$3per和O3-8h-9**$3per均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5-2****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因此,佳木斯市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根据检测报告,监测点TSP2**$3小时平均浓度未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5-2****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地表水: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1-2****0)》,本项目所在断面为松花江中和村-福合村,所在松花江水质目标为Ⅲ类。根据《2****4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4年,松花江干流1**$3个国、省控断面,包括本项目所在江段,水质状况为优,其中Ⅲ类水质占1***0%,无劣Ⅴ类水质断面。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比例上升6.7个百分点,均无劣Ⅴ类水质断面。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相关要求:厂界外周围5**$3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本项目厂界外周围5**$3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故本项目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6-2****8):“7.2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本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锦镇城关社区东郊村,工业活动较多且S3***8(距本项目5***0m)经过村庄,故本项目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地下水、土壤:本项目临近水源保护区为东北侧最近距离1.2**$3km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本项目厂界5***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了硬底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不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环境保护目标:
表2项目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情况一览表
保护对象 | 坐标/m | 保护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最近距离/m | |
X | Y | |||||
东郊村居民 | 0 | 2***0 | 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5-2****2) 二类区 | N | 2***0 |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
环境影响: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水及抑尘废水。
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水经排水沟进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内洒水抑尘;抑尘废水直接蒸发。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运营期废气包括物料装卸、堆存、运输、破碎、筛分废气,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
防治措施:运营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控制车速,厂区内每天洒水两次,采用半封闭式输送带运输物料;物料堆存设置三面柔性防风抑尘网,加盖苫布,控制堆场高度,装卸、堆存过程中洒水抑尘;破碎、筛分过程在密闭生产车间同时洒水降尘,破碎筛分机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8**$3%)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3.9%)处理,后由1**$3m高排气筒(DA0***1)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BG1注册后查看7-1****6)中表2标准。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可行,环境空气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环境影响: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块石筛、喂料机及输送机产生噪声。
防治措施:优先选用符合生产要求的低噪声设备,底座固定,安装减振、隔声装置,生产车间密闭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项目生产活动尽可能在白天进行,生产时间安排合理。采取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表1中的2类标准要求。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布袋和雨水收集池沉渣。
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废布袋集中收集由厂家回收处置,雨水收集池沉渣按照《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2****9-2****5年)》要求进行处置。固体废物均封闭暂存,严禁露天堆放。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区域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被环境接受。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五)地下水、土壤
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化粪池、雨水收集池均进行一般防渗处理,其防渗技术要求可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3-7cm/s的要求。其余场地进行一般地面硬化,简单防渗处理。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治理措施可行,地下水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六)环境风险
影响分析:本项目存在火灾风险。应针对火灾风险做以下防范措施:
1、在厂区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2、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做出正确处理;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种进入现场;
4、电动机具不允许超负荷运转,随时对电路进行检查,经常清除附着在机具上的可燃污垢等。
评估认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治理措施可行,风险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评估结论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4年本)》,本项目主体工程C3****2 建筑用石加工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总量控制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9年版),本项目属于简化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4-2****8),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一般原则 5.1.1 废气:“对于陶瓷工业其他类、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其他制品类工业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综上,本项目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总结论
报告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编制要求编写,所采用的标准正确,环保投资合理,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从经济、技术方面考虑可以满足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评价结论正确从技术角度该报告表具备审批条件。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2注册后查看4
公示时间:2****5年4月7日--2****4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邮 编:1注册后查看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5年4月7日
监审:崔凤理
审核:王辉
编辑:孙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