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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甘肃省

公告内容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5〕2**$3号

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麦区交发〔2****5〕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5年3月2**$3日


附件

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麦积区组织召开了《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甘肃中科华建规划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启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南山基地苹果产业区致富路建设工程跨恒河峪桥梁工程的建设,对完善花牛苹果核心产区基础设施,加快果品运输效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梁工程位置及建设方案。拟建工程距恒河峪(罗家沟)汇入藉河河口处约1.4km。桥梁横跨恒河峪布设,起点桩号K4+0***2,坐标X=3注册后查看9.7****2,Y=5注册后查看5.1****2;终点桩号K4+1***4,坐标X=3注册后查看2.7****1,Y=5注册后查看8.4****2。桥梁采用1-3**$3m孔径,桥面净宽1×6.0m,桥梁全长4**$3.0m,上部结构采用1-3**$3.0m的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简支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桥台采用桩基础,桥梁设计采用一跨通过河道,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河道内无涉水桥墩,桥梁导流堤顺接至现状堤防。

三、同意该桥梁按5**$3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横河峪)1***5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高程1****7.0**$3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计算成果,河道内无涉水桥墩,因此在5**$3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为0m,计算波浪爬高为0.1**$3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度复核。在5**$3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8.6**$3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9.1**$3m,富余0.5**$3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3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1.4**$3m,桥墩设计基础最浅埋深1****1.8**$3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施工完成后,应对桥址上游原过水路面进行拆除,拆除高程不得高于1****1.4**$3m。

八、原则同意对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左右岸线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均满足2**$3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对桥梁施工过程中损毁的堤防按原设计恢复。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十、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如发生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施工完成后恢复至施工前河道面貌。

十二、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三、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四、恒河峪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3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六、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1***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七、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7〕3***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3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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