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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5-0932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2-14
生效日期: 2025-02-14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13日)
文  号: 关 键 词: 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创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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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13日)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13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

.pdf" href="https://njna.nanjing.gov.cn/njsjbxqglwyh/202502/P020250214634326989239.pdf" appendix="true" otheroperation="false">2025-6、南京创盈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pdf

南京创盈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南京创盈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91320116MA1W8QDQ8K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整)。
2025.2.13包德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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