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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江苏省

公告内容

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年产4000t乙烯利农药原药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11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乙烯利工艺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和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等中高浓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处理工艺: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电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等低浓废水一同进入生化工段二(处理工艺:水解酸化+沉淀+二级A/O+二沉),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共涉及6根排气筒(2#、3#、5#、10#、12#、15#),均依托现有。

(乙烯利原药生产工段)酸解、吹扫废气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氯乙烷精制工段)中和洗涤废气,(二氯乙烷废水预处理工段)沉降废气、废水蒸馏浓缩不凝气、结晶、离心废气,(二氯乙烷残液精制工段)中和、水洗分层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两级降膜吸收”预处理;(盐酸解析工段)分层废气、闪蒸浓缩不凝气,(二氯乙烷精制工段)脱氯化氢废气,(乙烯利合成装置C102内)盐酸罐、副酸槽、脱氯化氢釜残贮槽、二氯乙烷粗品罐废水槽废气,(原料罐区二)PCl3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两级降膜吸收”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两股废气一起依托现有“一级填料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得1#混合气);(乙烯利原药生产工段)酯化、重排不凝气,(环氧乙烷处理工段)酸洗、水洗废气,(C102车间)废醇中间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采用新增的“一级酸吸收”预处理(得2#混合气);(原料罐区二)环氧乙烷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一级水吸收”预处理(得3#气体);上述预处理后的1#混合气、2#混合气、3#气体与分别经管道收集的(二氯乙烷废水预处理工段)汽提不凝气,(二氯乙烷精制工段)分层废气、脱水、精馏不凝气,(二氯乙烷残液精制工段)釜残精馏不凝气,(乙烯利合成装置C102内)三酯/二酯中转釜/罐、汽提前后废水槽等中间罐废气,(原料罐区二)1,2-二氯乙烷储罐废气一同依托现有“三级水吸收+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处理后通过现有2#25m排气筒高空排放。

原料罐区一盐酸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吡氟草胺车间C103“二级降膜吸收+三级碱吸收+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处理,通过现有3#25m排气筒高空排放。

污水站生化工段二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一级碱洗+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冷凝器+一级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一级碱洗”处理,通过现有12#35m排气筒高空排放。

生化污泥干化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旋风除尘+一级水喷淋”预处理,再与经加盖密闭收集的污水站物化工段废气一同依托现有“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2个串联)+分子裂解+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2个并联,一开一备)”处理后通过现有5#3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危废暂存库废气整体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一级水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现有10#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和集气罩等收集后依托现有“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现有15#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氯化氢、氨、硫化氢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中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乙腈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污泥干化)、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要求;三氯化磷参照执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技术方法》公式计算的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中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乙腈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限值要求;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要求;三氯化磷参照执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技术方法》公式计算的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要求。

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泵、压缩机、风机、离心机、空压机、制氮机、冷却水塔、制冷机组等。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使用消声器、安装减振材料、建筑物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酸洗分层废液、乙烯利蒸馏釜残、乙烯利精馏釜残、减压精馏废液(原做副产品二氯乙醚,现调整为危废)、废包装袋、废活性炭、酸吸收废液、物化污泥、生化污泥(干化后)、化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及手套、废填料、废滤袋、废导热油、在线监测废液(包括COD废液、氨氮废液、总磷废液及氟化物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厂区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库、废醇中间罐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补充更新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的事故应急池,新增厂界氯化氢在线、废醇中间罐液位报警、生产装置区防渗等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5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9991.506t,COD≤19.095 t、SS≤5.051t、氨氮≤0.442t、总氮≤0.542t、总磷≤0.168t、全盐量≤107.577t、AOX≤0.342t、有机磷农药≤0.006t、乙烯利≤0.018t、1,2-二氯乙烷≤0.018t、硫化物≤0.005t。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96118.742t,COD≤125.575t、SS≤30.398t、氨氮≤2.627t、总氮≤6.047t、总磷≤0.584t、全盐量≤828.989t、AOX≤1.939t、有机磷农药≤0.053t、乙烯利≤0.171t、1,2-二氯乙烷≤0.092t、硫化物≤0.024t、甲苯≤0.029t、二甲苯≤0.070t、苯胺类≤0.022t、酚类≤0.032t、苯系物≤0.099t、氟化物≤1.709t、总氰化物≤0.007t、氟啶胺≤0.003t、LAS≤0.5114t、环嗪酮≤0.007t、肟菌酯≤0.003t、石油类≤0.0085t、DMF≤0.033t。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8t、硫酸雾≤0.041t、三氯化磷≤0.207t、氯化氢≤0.577t、氨≤0.04t、硫化氢≤0.002t、VOCS(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乙腈、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858t。(无组织):颗粒物≤0.001t、硫酸雾≤0.002t、三氯化磷≤0.021t、氯化氢≤0.185t、氨≤0.007t、硫化氢≤0.0003t、VOCS(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乙腈、其他非甲烷总烃等)≤0.868t。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491t、硫酸雾≤0.156t、三氯化磷≤0.316t、氯化氢≤4.829t、氨≤3.97515t、硫化氢≤0.10907t、NOX≤12.639t、SO2≤15.603t、二噁英≤17.267TEQmg、溴化氢≤0.047t、溴≤0.038t、氟化氢≤0.166t、一氧化碳≤1.512t、氯化亚砜≤0.812t、VOCS(甲苯、二甲苯、2,4-二氟苯胺、乙醇、二氯乙醚、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异佛尔酮、苯甲醇、甲醇、石油醚、DMF、酚类、乙腈、甲硫醇、乙酸乙酯、甲基氨酸酯、乙酸、环己基异氰酸酯、苯胺类、丙酮、叔丁醇、其他非甲烷总烃等)≤25.1166t。(无组织):颗粒物≤1.01516t、硫酸雾≤0.357t、三氯化磷≤0.112t、氯化氢≤0.253t、氨≤0.57364t、硫化氢≤0.0223t、溴≤0.011t、VOCS(甲苯、二甲苯、2,4-二氟苯胺、乙醇、1,2-二氯乙烷、环氧乙烷、甲醇、石油醚、DMF、酚类、乙腈、甲硫醇、乙酸乙酯、甲基氨酸酯、乙酸、环己基异氰酸酯、丙酮、叔丁醇、其他非甲烷总烃等)≤6.701t。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不新增。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页无内容)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1-320852-04-02-370324)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100号)

抄送:市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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