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广西贵港市现代新城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9-4注册后查看2-0**$3-0**$3-9注册后查看8)。项目拟建地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江二路与西七路交汇处东北角,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1***9度3**$3分0.8***2秒,北纬2**$3度4分5**$3.5***1秒。项目占地面积3****0平方米,为三级加油站,油罐总容积9**$3立方米,包括1个3**$3立方米的9**$3号汽油储罐、1个1**$3立方米的9**$3号分仓汽油储罐、1个1**$3立方米的9**$3号分仓汽油储罐、1个3**$3立方米的0号柴油储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层站房、单层钢棚、油罐区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项目总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3.1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6%。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获得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所规划位置已获得贵港市商务局批准同意。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加油站和油罐须采取防止油气泄漏挥发的贮存、装卸技术和设施。2.油罐、加油机要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包括卸油油气回收装置、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装置,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3.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注册后查看2-2****0)规定的卸油、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注册后查看2-2****9)的相关标准要求。4.加强生产管理和厂区绿化,尽量减少作业过程中油品跑、冒、滴、漏,减少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实行雨污、清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荒地施肥,场地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厂区洒水降尘,远期待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及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8-1****6)三级标准及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者后,纳入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油罐清洗废水交由油罐清洗单位清运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加强进出车辆管理,采取隔声减噪措施,使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油罐清洗废液、油泥由专业清洗单位直接运走并进行妥善处置;废滤芯、废含油抹布及手套、隔油池废油及含油泥沙须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设置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注册后查看7-2****3)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范措施。储油罐采用双层罐,对地下储油罐区、管线、化粪池、隔油池、事故应急池、加油站地面采取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并定时维护,预防和减少污水下渗及油品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6 年第7**$3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5〕1***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3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5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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