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水电站项目核准[核准类申报]
审批项目
辽宁省
公告内容
事项名称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
---|---|---|---|---|---|---|---|---|---|---|---|---|---|---|---|
业务名称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
事项编码 | 11210213MB1K9571644210104020015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目录第二条第一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一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
权限划分 |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大政发〔2017〕22号) | ||||||||||||||
受理机构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组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决定机构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适用范围 |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大政发〔2017〕22号)二、能源水电站:在跨区市县(先导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县政府核准。 | ||||||||||||||
禁止性要求 |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大政发〔2017〕22号)以外的项目不予受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大连政务服务综合平台 http://xzfw.dl.gov.cn/ | ||||||||||||||
办理查询 | 电话:注册后查看;窗口: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1-13号;大连政务服务综合平台 http://xzfw.dl.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 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1-13号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注册后查看;窗口: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1-13号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审批结果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项目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2 | 0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 | 政府部门核发 |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1 | 1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3 | 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1 | 1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4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1 | 1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5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1 | 1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6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1 | 0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项目单位按照《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所需前置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7 | 容缺受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的通知大连大政办发(2020)2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1 | 0 | 是 | 下载空表 | 下载示例 | 1、按照容缺受理服务事项清单符合容缺要求。 2、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容缺事项在规定日期内提交。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不收费 |
核准批复文件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 |
2 | 无 |
申报人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状态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无 |
2 |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