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审批公示

审批项目 辽宁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28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6号

关于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你单位《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拟投资16960万元建设抚顺石化公司炼油系统能效达标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常减压Ⅱ装置节能改造;焦化汽油加氢装置反应换热流程优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装置压缩机出口新增氢气管线;污水汽提产热水用作甲乙酮重沸器热源;加裂产热水用作气分装置重沸器热源;三站低温热系统完善。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项目实施后石油二厂产能保持不变。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装置区产生的无组织VOCs,将本项目新增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纳入到全厂VOCs治理体系中,依托全厂LDAR系统对项目VOCs的产生和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

无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修改单表5浓度限值。

2.本项目废水为常减压Ⅱ装置节能改造后,加热炉产生的凝析水,主要污染物为pH、SS、硫化物等,经中和处理后,排放至石油二厂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不发生变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依托石油二厂现有三级防控系统,厂内建有1个3000m3事故缓冲池和1个20000m3事故缓冲池。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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