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关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1日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项目
浙江省
公告内容
关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1日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弘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被动辐射制冷涂层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2025〕26号 | 2025.4.11 | |
公告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2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