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赣州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审批项目 江西省

公告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赣州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赣州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赣州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赣市环文〔2019〕47号)同时废止。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赣州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本)

一、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建设项目:

1.一般建设项目:印刷电路板项目、风电建设项目和入驻电镀集控区的电镀项目。

2.辐射类建设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四、涉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类建设项目。

五、国家级开发区承接县级环评审批权限,享有市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批权限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环评审批权限(化工项目和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铬酐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除外)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环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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