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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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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招标公告
竞价-30口侧钻井修理技术服务[WZ2021110135]-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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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广东宏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12月2日 |
项目名称 | 广东宏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宏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松塘村松塘牌坊西侧500米(彩亮(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厂房之二)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佛山市祥创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属迁扩建项目,广东宏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原项目位于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松塘村美色建材有限公司西侧15米(美色建材有限公司厂房之五),主要从事干粉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剂生产,年加工干粉灭火器70万个和干粉灭火剂1700吨。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于2024年4月28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搬迁到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松塘村松塘牌坊西侧500米(彩亮(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厂房之二)进行迁扩建建设,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迁扩建后年加工干粉灭火器120万支(含3.3Kg干粉的灭火器有50万支,含0.7Kg干粉的灭火器70万支)和干粉灭火剂10000吨(其中7860吨干粉灭火剂外售,其余2140吨干粉灭火剂用于干粉灭火器的生产)。迁扩建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市政管网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集中处理。 二、废气:灭火剂生产和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引至“旋风除尘+滤芯过滤”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2 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设备内部系统收集引至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和机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固体废物:①地面硬底化处理,固废分类堆放,分类收;②设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仓,用于存放一般固体废物;③设置危废暂存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类型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外排。 四、噪音:选择减震、隔声、降噪设施等。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深度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干粉灭火剂生产和充装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加工和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以颗粒物表征)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相关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5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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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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