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关于旺茂环保科技泡沫包装箱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项目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安徽旺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旺茂环保科技泡沫包装箱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霍邱县三流乡香店村 2 栋生产车间和 1 栋成品 仓库及闲置场地,建设 1 条泡沫塑料包装箱生产线。车间内安装 1 台间歇式预发泡机、6 台全自动成型机和 1 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等 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 项目投资 1****6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7 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 年产 5***0 万只物流泡沫箱的生产能力。
2****4 年 8 月 6 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备案(项 目代码:2****8-3注册后查看2-0**$3-0**$3-3注册后查看7)。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 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 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 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规范 建设各类有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强化厂区日常管理,最大 限度减少废气排放,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第 6 部 分 : 其 他 行 业 》 (DB3**$3/4****2.6-2****4)表 1 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及表 2 中特征污 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甲苯、乙苯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 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注册后查看2-2****5)表 5 中 浓 度 限值 ; 臭 气 浓 度排放执 行《 恶 臭污 染 物排 放标 准 》 (GB1注册后查看4-1****3)表 2 中限值;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排放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1-2****4)表 3 中燃煤锅 炉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 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 (DB3**$3/4****2.6-2****4)表 4 中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 总烃、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注册后查看2-2****5)表 9 中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苯乙烯、臭 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4-1****3)表 1 中二级 标准;厂界无组织乙苯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注册后查看7-1****6)表 3 中苯系物相关标准。项目 SO 2 、NOx 排污权 应在办理排污许可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颗粒物、VOCs 排放不 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污染污染防治措施。按 要求进行雨污分流,软水制备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循环冷却补充水, 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 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2 类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注册后查看7-2****3)相关 要求。
(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规范设置消防器材和防火警 示标志,落实环境风险防控和分区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 土壤。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污染处理 设施的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 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 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经信 局、县应急局和三流乡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 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
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 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4 年 3 月 3**$3 日

抄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霍邱县工信局,县应急局,三流乡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六安思禾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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