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环评决定公告】关于阜阳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处颍河治理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项目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处:

报来的《阜阳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处颍河治理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11-340000-04-01-773873)收悉。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工程涉及阜阳市界首市、太和县、颍东区、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本项目治理安徽省境内颍河干流界首至沫河口段河道,总长203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颍河阜阳城区段河道疏浚;城区段邢集圩、芦华圩、范沟圩等3处圩口按I类圩口治理;颍右堤界首李湾段、颍上县战沟站至八里河闸段、垂岗乡墩黄村段、王岗铺至冯家行段实施除险加固;颍河干堤病险穿堤涵闸实施除险加固;颍河干堤堤顶道路工程;局部河道险工段护岸工程,信息化建设,以及水文站影响处理等。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优化土石方平衡,尽可能减少弃土、弃渣量,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避让、减缓、修复、补充措施,永久占地进行占补平衡,优化施工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植被修复等措施,对野生动物进行驱赶、救护,严禁捕杀,避让鱼类繁殖期,增殖放流,保护鸟类迁徙和正常栖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扩散。

2.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水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排泥场退水、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废水、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基坑废水和混凝土养护废水汇集基坑,与基坑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尽量回用,多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周边沟渠;机械冲洗废水采用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排泥场排水口设置沉淀池,排泥场退水沉淀达标后排入附近沟渠。涉及重要敏感水体工程段优化施工布置,不占或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和占用时间;加强废水、物料收集处理,禁止排入敏感水体中;制订应急预案,施工期开展水质监测,保障水质安全。

施工生活污水、机械车辆冲洗含油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基坑排水和底泥退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及船舶生活废水根据《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存放于密闭的容器内集中收集后交予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统一处理。

3. 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成品预制件。施工中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洒水降尘等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使用优质燃料;排泥场应远离居民点,喷洒除臭剂及时加土覆盖,减少臭气的暴露时间。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 34/4811-2024),施工期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

4.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禁止午间、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控制车辆运输车速和鸣笛,根据需要在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运行期主要是泵站运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泵房建设选用双层实心砖,安装隔声棉等吸声材料,加强设备管理,对泵房采取封闭降噪等源头预防措施,加强场区绿化。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标准。

5. 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及时处理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并尽量综合利用。施工场地内不得进行机械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作业。疏浚底泥、施工弃土堆填于工程规划的排泥场(弃土区)内;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运送规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废弃含油抹布及手套、浮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6. 制定并落实生态、大气、噪声、水环境等环境要素环境监测计划,开展安徽颍东东湖省级湿地公园植物、动物、水生生物等生态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涉及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公益林、省控国控断面等生态敏感区,在工程施工全流程应按照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严守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公益林、省控国控断面等生态敏感区域管理规定,落实报告书中各项措施,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工程涉及界首市、太和县、颍东区、颍州区、颍泉区和颍上县,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界首市、太和县、颍东区、颍州区、颍泉区和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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