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索 引 号: | D2**$3--2****5-0****7 | 分 类: | 食品药品安全 | |||
责任部门: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5-0**$3-0**$3 1**$3:3**$3:3**$3 | |||
标 题: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5年第二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3家食品经营单位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和县塘洲镇惠家超市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4年1**$3月4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和县塘洲镇惠家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联本菊酯、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3-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5年1月1**$3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D2注册后查看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5]SP0****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1**$3元,罚款1注册后查看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泰和县水凤调料干货店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4年1**$3月5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和县水凤调料干货店经营的腊鸭腿进行抽样检测,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5年1月1**$3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D-2注册后查看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5]SP0****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腊鸭腿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加强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三、泰和县庆丰糕点店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4年1**$3月5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和县庆丰糕点店经营的腊鸭边腿进行抽样检测,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5年1月1**$3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D-2注册后查看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5]SP0****9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腊鸭边腿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注册后查看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