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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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年产10万方混凝土项目
2、光学镜片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 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李庄村 |
建设单位 | |
环评机构 | |
建设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2000万元,拟购置注塑机、激光熔覆焊、粉碎机、钻床、数控车床、铣床、CNC加工中心、磨床、全固态感应加热设备、珩磨机、焊接设备、清洗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并对厂房和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建农用及园林用设备及其配件生产线,进行农用及园林用设备及其配件项目,形成年产农用和园林用设备16万套及农用和园林用设备配件16万套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焊接、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要求,注塑、熔焊、危废暂存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焊接、打磨、抛丸、粉碎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 (2)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泰州市兴华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泰州市兴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