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资产为整体转让。 2.现场有部分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正在进行拆卸、搬运作业,此部分资产为转让方已出售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3.堆放于成品库、熟化库、散存库内的有机肥设备设施,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转让方将督促有机肥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尽快搬离现场。 4.本次转让资产在标的清单范围内以现状为准,部分机器、电子设备等可能存在零配件缺失、不完整、已失效等现象,转让方对设备的使用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转让资产实物与评估报告及评估明细表完全一致,同时不因实物的减少而减少转让价款。 5.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共计35206.70平方米。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权证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所属行政区划相关购置不动产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登记管理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利人条件是否有特别限制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是否完全符合相关购置不动产政策文件的要求及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利人的要求条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购置不动产政策规定及登记管理部的相关要求而导致无法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因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 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报名登记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含附件)及本次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其受让意向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及所有风险。 8.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到资产处置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此行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在报名截止日前不进行现场踏勘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但仍须签署并提交《现场踏勘确认函》,并视为接受转让标的实际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结构、规划用途及瑕疵,以及固定资产质量、品牌、数量、型号/标识、厂家、价值、生产日期及瑕疵等)。 9.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成交后,转让方可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国家当年调整的现行税率。 10.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请到云交所查阅。 11.公告内容来自于转让方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资料,云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2.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报名截止时间以云交所网站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