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N0129FCZZ251198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7月21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租赁权 | 所在层数 | -1层/共17层 | |
租赁使用面积 | 105.48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3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
装修期限 | 无 | 履约保证金(元) | 成交年租金的10%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出租方临时自用 | 是否设置优先权 | 无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
出租要求 | 1、出租标的用途要求:超市,经营品种及货物为日常生活用品、食品(非现场加工食品)、饮料等(禁止售卖水果)。承租方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承租方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商品的当前市场价格,随时接受出租方及物价等部门的抽查。 2、出租方要求:(1)不得经营销售过期、变质及“三无”产品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商品,采购的商品必须索证,做好归类备查。 (2)不得经营销售现场加工的食品与饮料,如:奶茶、水果、卤制品、凉菜、炸、烤、煮(茶叶蛋、方便面、饺子)食品等。 (3)不得经营销售香烟(包括电子烟类商品)、酒、婴儿奶粉、保健品、医械、化工材料、易燃易爆危险产品等国家禁止在医院内销售的相关物品及公安和卫健部门明令禁止带入医院的物品等。 3、出租方只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一切经营所需的费用如装修、改造、隔墙、设备、设施、电气、商品、货架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添置。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起20个工作日内办齐经营场所必须的所有证照。 4、承租方须依法经营,遵守出租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管理,随时接受市场监督、卫生及医院等单位的监督检查。若有违法违规经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业整改、停电、直至中止合同。 5、出租标的不允许出现合租、分包、转租、代管等情况,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租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6、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结构,不得变换基本设施。若因经营服务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承租方须书面报告(附施工图纸)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方案设计须符合环保、消防、水电等相关规范,施工完成待出租方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装修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 7、承租方负责经营场地的消防、生产及所聘请员工的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注意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工作,随时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与出租方共同营造安静、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因室内电路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情以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充电行为及电器使用不当等行为)。 9、出租方坚决不允许超出场地范围经营,所有经营行为都只能在租赁标的门面内,禁止外摆和搭棚售卖的行为。不能进行出租经营业务(充电宝、轮椅、陪护床等出租业务)。出租区域内不能使用燃气、微波炉、电烤箱、电烤炉等电器设备。 10、合同期满,承租方未销售完的所剩商品及由于经营需要所添置的设备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收回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运走,与出租方无关。 11、承租方从业人员需执行岗前培训,持证(健康证)上岗制度,亮证经营,不得在室内有吵闹、聚众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的行为。 12、请意向承租方务必进行现场勘察,出租标的现状以现场实物为准。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208300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5月21日 | ||||
评估机构 | |||||
挂牌底价 | 20830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现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招租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 | ||||
特别 告知 | 1、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交易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3、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4、意向承租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 7、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交易 条件 | 资金交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有对公结算账户;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超市经营类目; 3、按照公告附件内容提交《信誉承诺书》及《现场勘查确认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标的交割 | 1、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2、出租方提供电资源,电费挂表计量。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电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到出租方电管部储值电卡;出租方提供供暖,取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该租赁区域内出租方不提供用水资源。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系统审核的资格证明材料)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本公告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在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第一年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1、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用户注册、项目报名及在线竞价具体操作方法可点击网页页首“交易指南”处查看。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各类系统提示。 3、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交易指南”处查看。 4、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1、展示时间:2025年7月8日、7月15日(工作时间请提前联系) 2、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先生,注册后查看 意向承租方需要在踏勘展样前需要提前联系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本人,需要提供委托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签订《现场勘查确认书》。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1日 | |||
报名手续 | 1、承租报名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5:00前(2025年7月21日15:00前),登录交易机构网站(www.huaee.net),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租标的提交报名、上传身份证明和资质材料;否则,不具备参与竞价承租资格。 (2)意向承租方应在2025年7月21日17:00前足额交纳保证金;否则,不具备参与竞价承租资格。 2、意向承租方须上传材料 (1)资产承租申请书(签章) (2)交易须知(签章)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 (4)《信誉承诺书》 (5)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3、资格审核 交易机构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才具备竞价资格。经形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保证金的,交易机构在竞价结束后退还给意向承租方。 4、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方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本人或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交视为无效保证金。 (2)交易机构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承租方须将每项资金交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3)出租成交后,如交易机构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100000元人民币。截止时间2025年7月21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承租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一年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加价 | 增价幅度(元/年) | 5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5年7月1日09:00-2025年7月22日09:3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300 | ||
服务费 | 由承租方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一次性付清。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陈女士:注册后查看 | |||
举报投诉电话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 ||||
单位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8号 | ||||
交易机构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www.huaee.net) | ||||
技术支持 | 400-828-9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