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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转让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开标倒计时
天小时分钟

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境界扩大区)

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境界扩大区)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

项目编号

2****5AFMCJ0注册后查看5

委托方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1-6注册后查看0、0****1-6注册后查看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5年6月1**$3日9:0**$3始至2****5年7月1**$3 日1**$3:0**$3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5年6月1**$3日0**$3:0**$3始至2****5年7月1**$3 日1**$3:0**$3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位于巢湖市银屏镇,采矿权人: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6年1**$3月2**$3日至 2****5 年 8月 1**$3 日,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7***0 万吨/年,矿区面积1.3****7平方公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3﹞5**$3号)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该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产生的砂石料,除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经测算,该矿山可纳入公共交易处置剥离物资源总量为3****1.5**$3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剥离物资源量为1****2.7**$3万吨,路基垫层用页岩资源量为1****8.8**$3万吨。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天华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华伟评报[2****5]0***7号《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境界扩大区)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1注册后查看1.7**$3万元,价格认定结论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总价)

1注册后查看0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5***0

价款支付

1.价款支付方式:本次剥离物转让一经确认成交后,产权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中标通知书》。受让方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3日内一次性支付剥离物价款。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2.成交价款指定缴纳账户(户名: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3***0注册后查看6注册后查看5注册后查看3;开户行: 建行巢湖开发区支行)。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3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3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3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3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是合法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6年1**$3月2**$3日至 2****5 年 8月 1**$3 日。受让方竞得本次出让的剥离物总量3****1.5**$3万吨,根据该矿山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每年开采产生的剥离物量取得,不是一次性取得3****1.5**$3万吨剥离物量。同时,最终实际出让资源量少于受让方竞得本次出让的资源量3****1.5**$3万吨时,按竞得时的单价乘以竞得转让量与实际转让量的差额予以退还剥离物价款,不计利息。

3.本次转让的剥离物受让方只负责外运,不负责开采。

4.本次转让的剥离物在巢湖海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范围内,剥离物分布于矿层之间,与主矿层无缝衔接,巢湖海螺开采产生一定量的剥离物后,具备外运条件后,由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受让人到矿山外运剥离物,外运量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按季度测算,作为结算依据。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受让人收到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运,累计违约超过5次,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5.剥离物外运事宜由受让人负全责,破碎、装车、矛盾协调等问题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受让人进入矿山开采现场前,与巢湖海螺签订安全、环保等协议,并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车辆运输从巢湖海螺公司厂区和矿山进矿道路通行,需与巢湖海螺协商解决道路投资和安全环保事宜。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相关行政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由于本次转让剥离物在巢湖海螺现有采矿权范围内,受让人外运剥离物过程中不得影响巢湖海螺正常生产秩序。

7.风险提示

(一)剥离物的综合利用具有投资风险性,受让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二)若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调整的,剥离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本次剥离物转让总体周期比较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5年8月,后期随巢湖海螺年度开采计划的变化,存在延续的可能性。

(四)受让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

账号:1***2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1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

账号:1***2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3注册后查看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2-5注册后查看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万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3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

2.成交公示发布后,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中标通知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后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照相关规定转至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1-8注册后查看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单方收取。

标的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万元至1注册后查看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注册后查看0万元至5注册后查看0万元的部分,为0.4**$3%;5注册后查看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转让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主任 , 联系电话:0****1-8注册后查看1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0-8注册后查看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翟工,联系电话:0****1-8注册后查看8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5注册后查看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位于巢湖市银屏镇,采矿权人: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6年1**$3月2**$3日至 2****5 年 8月 1**$3 日,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7***0 万吨/年,矿区面积1.3****7平方公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3﹞5**$3号)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该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产生的砂石料,除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经测算,纳入公共交易处置剥离物资源总量为3****1.5**$3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剥离物资源量为1****2.7**$3万吨,路基垫层用页岩资源量为1****8.8**$3万吨。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的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剥离物矿产资源成交价款,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二)价款支付方式:

1.本次剥离物转让一经确认成交后,产权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1**$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资产转让合同》发出后3**$3日内一次性支付剥离物价款。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2.成交价款指定缴纳账户(户名: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3***0注册后查看6注册后查看5注册后查看3;开户行: 建行巢湖开发区支行)。

第五条 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是合法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6年1**$3月2**$3日至 2****5 年 8月 1**$3 日。乙方竞得本次出让的剥离物总3****1.5**$3万吨,要根据该矿山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每年开采产生的剥离物量取得,不是一次性取得3****1.5**$3万吨剥离物总量。总体周期较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5年8月,后期随巢湖海螺年度开采计划的变化,存在延续的可能性。同时,如最终实际转让资源量少于受让方竞得本次转让的资源量3****1.5**$3万吨时,按竞得时的单价乘以竞得转让量与实际转让量的差额予以退还剥离物价款,不计利息。

(二)本次转让的剥离物乙方只负责外运,不负责开采。

(三)本次转让的剥离物在巢湖海螺有限责任公司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范围内,剥离物分布于矿层之间,与主矿层无缝衔接,巢湖海螺开采产生一定量的剥离物后,具备外运条件后,由巢湖海螺书面通知竞得人到矿山外运剥离物,外运量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按季度测算,作为结算依据。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受让人收到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运,累计违约超过5次,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转让标的外运事宜由乙方负全责,乙方进入矿山开采现场前,需征得巢湖海螺同意,并与巢湖海螺签订安全、环保等协议,并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产生责任,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受让人车辆运输从巢湖海螺公司厂区和矿山进矿道路通行,需与巢湖海螺协商解决道路投资和安全环保事宜,并取得巢湖海螺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车辆运输。乙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乙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相关行政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价款(不计息),所发生价款按实结算。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转让标的总价款的2**$3%。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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