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白彭路1号1幢1单元12-4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转让 重庆市

公告内容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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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于2***250**$31**$3日1**$3时至2***250**$31**$3日1**$3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0**$3,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白彭路1号1幢1单元1**$3-4号房屋

1、标的物介绍:该拍卖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8)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注册后查看5**$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3.1**$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3.3**$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2年5月3**$3日,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所在小区名称为“西城明珠”,所在楼栋总楼层共2**$3层(地上2**$3层,地下1层),约建成于2****7年,钢筋混凝土结构,2梯8户。拍卖房屋位于名义层第1**$3层,户型为2室2厅1厨1卫,清水房,现空置

2、注:1)据小区物业介绍,该拍卖房屋截止2****5年2月物管费欠费共计1****4元,水、电等欠费情况不详,具体欠费情况以交付时相关部门所确认的金额为准,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拍卖包含房屋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物品。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3**$3.5**$3万元,起拍价:1**$3.7****2万元,保证金:1.8****1万元,增价幅度20***0元(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本院已委托重庆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dname="8c1f5b6685dce1b7637e3c7fe03b7622">】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优拍公司安排)。重庆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6注册后查看4****2、4***0-6***6-5****7或登录www.youpai3**$30.com自助预约,或关注“优优拍”微信公众号完成自助预约。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多人联合竞买标的物的须在拍卖开始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联合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再次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查封有抵押。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物交付。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标的物。

3、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4、标的物以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5、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3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追索。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6、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拍卖开始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8、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于拍卖开始7日前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联系。

9、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3、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1**$3、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1**$3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9***5注册后查看1注册后查看1注册后查看4)。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3、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1**$3、依照法释〔2****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请买受人自行核对确认。

再次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对于公告载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意向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相信其他机构及个人提供或发布的标的物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拍卖咨询:重庆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6注册后查看4****2、4***0-6注册后查看7

本院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7

本院咨询电话:蹇法官0***3-6注册后查看0

本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8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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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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