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均为废旧物资,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作任何质量保证。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在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转让方现场勘查人员会对本次转让标的情况做具体解说。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并对现场勘查情况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 统一现场勘查时间:2025年2月13日-14日(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转让方申请预约现场勘查)。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经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单》。 4.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且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清运标的物资,做到料清场清。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按转让价款的10%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同时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如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转让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6.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清运工作。自标的开始清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标的的看护、运输、处置等产生的一切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进场后必须服从属地人员现场管理,严禁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现场切割、焊接、除渣、除杂、拆除附属件、挑拣、夹带等,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运,做到料清场清。受让方须自行协调解决标的物的装车、清场、运输、司磅计量、环保治理及安全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受让方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内完成标的物清运,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交通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交通管制等规定,对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9.标的的清运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受让方在车辆的牌号、自重、过磅和装货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干扰正常过磅等不法行为,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10.转让标的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实际交付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量结果为准,过磅称重设备由转让方指定,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协调承担。本次转让标的的估算重量为60吨,受让方按标的的估算重量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标的交付时,实际过磅称重不足或超过估算重量的部分对应的成交价款,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 11.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不开具发票)。 12.标的受让方确定后,转、受让双方按估算重量对应的转让价款支付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费用不因实际交付重量与估算重量的偏差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