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西侧昌乐花园6幢1单元5***1室的房产一套的拍卖公告(第
二次拍卖)
南乐县人民法院将于2**$325年7月2**$3日1**$3时至2**$325年7月2**$3日1**$3时止(延时除外)在南乐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南乐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3/0**$3?spm=a2***3w.3注册后查看9.courtList.5***1.aLRyN6),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西侧昌乐花园6幢1单元5***1室的房产一套
***0; ***0; ***0; ***0; 该房产建筑面积1***3.9**$3平方米,用途为成套住宅,总楼层为5层,所在楼层为5层,权证号:豫(2****1)南乐县不动产权第0注册后查看3号,有装修,有抵押,无租赁,目前由房屋所有人及家属居住。
本案所涉房产经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本次拍卖拟使用两家平台出具的房产价值的平均值3注册后查看6元作为本次拍卖的参考价。
***0; ***0; ***0; ***0; ***0;起拍价:2注册后查看0元,保证金:2注册后查看0元,增价幅度:1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25年7月1**$3日至2***25年7月2**$3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自负。拍卖不动产标的物不包含室内的家具、家电、可拆卸装饰等物品。
六、竞买人需提前了解标的物现状及成交后相关税费标准,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本次拍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25年7月2**$3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本次拍卖活动已通知拍卖所涉案件的相关当事人。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2***25年8月2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乐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乐支行,账号:6***3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9注册后查看3)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采用银行付款或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支付拍卖余款的,请在完成支付后致电我院,告知尾款支付情况。我院联系方式见本公告下方。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3-6**$32注册后查看3 ***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3-6****82***2
淘宝技术咨询:4***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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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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