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 | ||
项目编号 | N0125GQ250032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6-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7-18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6年6月19日。 |
重大事 | 一、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二、标的企业核心业务有棉花良种繁育、棉花规模化种植、棉花收购加工、棉花纺纱织布等。 三、依据评估报告,(一)标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共25项,账面价值为2,302,988,260.70元。其中全资子公司 四、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纺织加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到2030年底相关政策到期,本次评估假设到期后不再延续; 五、依据评估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2025年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00元,本次评估假设该政策到期后可继续延续。 六、依据评估报告,流转土地期限:依据本次律师尽调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时,可以延长承包期,承包期限为30年。同时该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与他人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超过了剩余的承包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综上所述律师法律意见判断超出本轮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合同原则 上无效,本次评估参照该意见,对合同期限至 2028 年之后的流转土地 使用权不考虑增值收益。 七、截至评估基准日,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存在租赁其他公司 九、依据评估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分为外购、自建、收购三种来源,其中总部房地产为外购商业房地产及单元房,账面价值为购置价及装修费入账;棉花加工5厂为2009年自建房屋建(构)筑物,账面价值为原始建造价入账;棉花加工1厂、2厂、3厂、4厂为收购资产,账面原值为评估净值入账。 十、依据评估报告,根据租赁合同标的企业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本次评估假设租赁合同到期后可继续延续。 十一、依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标的企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属公司于2024年8月购入土地,土地面积64194.66平方米,坐落地位于:尉犁县塔里木乡塔里木村,G218国道以西;暂未取得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十二、依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1)根据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棉花初加工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本公司下属棉花加工公司 十三、2025年1月20日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标的企业对2024年籽棉的价格补贴在审计报告中进行了预估,并根据《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对质量补贴进行了预估(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阶段自行重点了解上述预估具体标准),截至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放。若利华集团实际收到的2024年度籽棉价格补贴和质量补贴高于预估标准,则受让方需按照股权比例向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根据职工安置方案,股份转让完成时,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与标的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无需另行安置。 十六、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七、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1484767000.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5.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8.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9.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0.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1.根据职工安置方案,股份转让完成时,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利华集团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td>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6-20 09:00:00至2025-07-18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445430100.00元,截止时间2025-07-1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标的产权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尽调确认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