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8日10时起至2025年7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663/01,户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名称: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东侧揭阳碧桂园一期天誉非人防地下车库A区410号车位。
原评估价人民币(下同)340632,二拍流拍价190755元。
变卖价(变卖预缴款,已包含保证金30000元):190755元。竞价增价幅度1000元或其倍数。
车位面积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
1. 该车位为非人防地下车位(子母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本次变卖为该车位使用权。根据实际场地划分车位号的位置使用,使用年限同该小区住宅相同。该车位位于负一层,若车位上有充电桩的,不列入变卖范围。
2. 上述涉案财产所欠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管理费、水电费等)均不包含在变卖的成交价款中,如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竞买人可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3.上述涉案财产变卖成交后,按现状移交,以现状为准,具体交付时间等本院通知。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购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除外)。
我院委托揭阳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变卖的司法辅助服务工作,上述标的请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标的处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地点: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东侧揭阳碧桂园一期天誉非人防地下车库A区410号车位。
四、变卖方式
设有变卖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变卖成交。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变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变卖保证金、变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变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向淘宝支付系统交纳保证金,由淘宝支付系统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可以在变卖开始5日前向本院申请免交保证金。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账号:9558 8320 1900 0108 300,汇款时注明(2025)粤52执11号案件变卖款】。
六、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经本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变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变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四)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需实地看样,请提前与本院联系。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八)标的物在变卖成交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七、特别声明
(一)竞买人决定竞买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变卖财产公示和本公告的特别提示;务必仔细阅读评估报告、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能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三)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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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治路129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