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体外冲击破碎机壹台、全数字超声波诊断仪壹台的公告(第一次)
(2****4)粤0****7执恢1****6号***0;***0;***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将于2****5年4月2**$3日1**$3时至2****5年4月2**$3日1**$3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河源东江医院所有的存放于河源市源城区大桥路2**$3号的体外冲击破碎机壹台、全数字超声波诊断仪壹台,详见银通联评报字(2****5)第0***5号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1注册后查看0元,起拍价:1注册后查看0元,保证金:2****0元,增价幅度:2***8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1***5注册后查看7****2或0****5-8注册后查看1),提交竞买所需的委托材料可先咨询1***5注册后查看7****2,材料不全不予接收;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该标的不组织集中看样。
法院委托深圳市一拍法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工作。
咨询拍卖流程及相关操作:1***5注册后查看7****2或0****5-8注册后查看1。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身份参与竞买。法院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认定不视为对相关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截止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尚无人申报。
(二)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法院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法释〔2****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九、拍卖竞价前网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淘宝账户内的资金2****0元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竞得人须在2***25年5月7日前将拍卖成交尾款(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一次性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3***2注册后查看6注册后查看8),款项全部缴清后,法院方可出具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款的,需向法院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同意后方可延期缴款。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二、特别提示: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法院对该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的唯一交易平台,法院未委托或指定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法院组织看样不收取任何费用。竞买人在竞买期间,如收到任何以通知缴纳其他与本拍卖标的物的定金和尾款无关的款项,或者以法院委托或指定某金融机构为内容的口头和书面形式的通知,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司法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注册后查看7****2或0****5-8注册后查看1。
法院监督电话:0****5-8注册后查看6。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德政路8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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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0;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