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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转让
辽宁省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 GR2****5LN1注册后查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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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5)2****8-3**$3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挂牌价格 | 2**$3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3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5-0**$3-2**$3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次转让设备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 3.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4.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底价的5**$3%(向下取整至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及安全协议、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的3**$3%履约保证金,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1**$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沈交所在1**$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7.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方对标的资产进行拆除,拆除方需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及安全许可证资质。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8.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3.转让方收到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